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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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远程网络视频方式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这是我区检察机关首次通过远程网络视频方式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申诉人梁某某与闫某某系河北省平泉市来银人员,二人均在灵武市一国有煤矿工作。某日二人酒后在该煤矿集体宿舍区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梁某某突然持宿舍区消防架上一把消防锹将闫某某左面部、左上臂划伤,后又持消防锹追打闫某某。闫某某随即跑至另一消防架旁,持放置在该消防架上的消防斧向身后挥甩并砍到梁某某头部左侧,经鉴定梁某某头部伤情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闫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梁某某对该决定不服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为查明案情,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对案发现场实地进行勘查,充分听取了申诉人意见。因案情复杂,银川市院决定对该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刑事执业律师作为听证人员参加听证活动。为保障参加听证人员能够充分履职,银川市院组织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人员提前查阅了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
在组织听证过程中,考虑到申诉人梁某某居住在河北省平泉市与银川市相隔近1400公里,如果要申诉人到银川市参加公开听证,会给申诉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成本,也可能增加其个人健康风险。为此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刑事申诉案件远程公开听证新模式,由承办案件的第一检察部牵头,积极对接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家检察技术部门协同搭建视频网络平台,使申诉人能够通过网络在平泉市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参加公开听证,极大的“缩短”了申诉人参加听证的距离。
在公开听证过程中,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视频充分发表了申诉理由,原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承办人对各自履职过程以及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和撤案决定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对申诉人质疑的证据向听证人员再次进行示证。听证人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分别对申诉人、原办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承办人进行了提问。最终听证人员经独立评议后均支持了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和理由,申诉人也对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履职工作给予了充分认可。